4个月打胎要什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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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引产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三证缺一不可),当地街道计生办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是计划生育内妊娠。 若为意外怀孕、流产,需医院提供诊断证明。 若是计划内怀孕,想终止妊娠者,需提供上述材料及医院出具的手术通知书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审批手续。

引产方式有药物引产和手术引产两种。 对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欲采取引产措施的,应由市级医疗单位开具《引产证明》;对五个月以上的胎儿必须施行手术引产。 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后给予签发《引产证明》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肝脏病、肾炎等疾病而要求引产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的相应诊疗证明。 无此证明的,一律不得实施引产手术。 但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如传染性疾病、生殖器结核等,一旦诊断为不宜继续妊娠的状态,应及时通知病人家属将其转往有条件治疗该病的医疗单位进行治疗,不得延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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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办法》规定,怀孕四个月即14周以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持有县、市、 municipality两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生部门出具的需要终止妊娠的证明,才能进行引产。该证明需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给需要引产的妇女开具。

一般而言,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需要提供下述证明之一:

1、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

2、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对于异地务工人员,可以提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确切的婚姻状况和生育情况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的乡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生育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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